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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鄠邑区2人运输毒品177克 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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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09: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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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张超、王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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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超、王凯二人均系无固定职业人员,二人身强力壮,却不愿通过正当劳动维持生活,总想投机取巧赚上一笔,这就走上了涉毒这条不归路。2017年5月31日,二人运输毒品被抓,后经公诉机关起诉,鄠邑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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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超、王凯在西安城郊,通过王洋(另案处理)购买晶体状毒品4袋,净重177克,支付毒资25200元。二被告人购买毒品后随即驾车携带毒品返回西安,途径鄠邑区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晶体状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超、王凯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非法运输,数量达177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超、王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王凯在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时,未主动交代毒品,被带回派出所询问时才交代其犯罪行为,不存在主动投案事实。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驾车运输,系共同犯罪,共同运输毒品数量为177克,二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均为177克。二被告人作案手机两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超、王凯有期徒刑各15年,没收财产各50000元,并对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张超、王凯均表示认罪服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鄠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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