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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鄠邑区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被告任峰(文中人名均系化名)饲养的藏獒咬伤原告杨琳,鄠邑法院依法判决任峰赔偿杨琳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700元。
2017年8月17日晚,杨琳和同事饭后散步,行至任峰经营的养牛场,临时决定进去购买鲜牛奶,于是就进入了养牛场。杨琳刚走到养牛场生产区门口,迎面窜出一条凶猛的藏獒,将杨琳扑倒并咬伤,所幸藏獒被铁链拴住,无法进一步攻击,杨琳得以迅速转移到安全位置。惊魂未定的杨琳忍着剧烈疼痛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部犬咬伤3级暴露,需要妥善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
事后,杨琳同藏獒饲养人任峰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任峰坚持认为他的藏獒并未放养,四周有铁丝网围挡,杨琳于夜晚私自进入他的私人场所,并且在听到藏獒吠叫时没有立即离开,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同意赔偿。
鄠邑区法院判决饲养人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杨琳将任峰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判令任峰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19元。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经审理查明,任峰在养牛场生产区门口饲养了一条藏獒,未办理相关养犬手续。杨琳在任峰下班后,私自进入养牛场,被藏獒咬伤,且对于杨琳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伤情构成伤残或确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鄠邑区法院仅对杨琳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予以支持,判令任峰承担80%赔偿责任,杨琳自身承担20%的责任。因该案判决法律依据清晰、论理详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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