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实施细则中解释是指:1、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3、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期限?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中有规定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
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在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时应当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待国家、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方针。
二、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1)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收、管理和教育,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2)、对于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耐心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书面意见。(3)、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4)、完成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值班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向求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理由?
1、不具备救助对象条件的人员。
2、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3、求助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4、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