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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广告”中常含有非法的文字或内容,背后多隐藏不法交易,为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二、“野广告”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人为造成城市环境脏、乱、差。
三、“野广告”严重误导了市民消费,它难免让缺乏消费常识的人偏听偏信。
随意张贴“野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井然有序、出行安全快捷、城市环境优美,这不正是每一位户县老百姓心中所期待的吗?作为美丽画乡的建设者与参与者,人人责无旁贷。还在等什么?快快加入进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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