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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交停车费用,一男子和小区门禁起落杆算是“杠”上了,为了解气,竟驾车数次对起落杆进行冲撞。但面对民警,却玩起了“躲猫猫”,这不,自己最终“栽”了——
2015年12月14日早8时许,一男子驾驶车辆驶出户县某小区停车场时,因拒交停车费用,与收费员发生争吵
之后……
该男子驾驶车辆撞坏出口门禁起落杆,并下车踢坏入口门禁起落杆。
时隔三天……
12月18日早7时许,男子又驾驶车辆撞坏该小区停车场门禁入口起落杆,十分钟之后,再次撞坏出口起落杆。
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然……
12月24日早7时许,该男子第三次对小区停车场出入口起落杆进行破坏。男子的三次破坏行为,共为小区造成经济损失25000余元。
由于该男子每次作案后便迅速逃离现场,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均未将其现场抓获。民警经过走访摸排、调取视频监控后,遂锁定该小区居民李某为犯罪嫌疑人。
2015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守候两日的民警在案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李某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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