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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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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8: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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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临时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应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对无法查明户籍和近亲属的,应给予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低保特困人员应增发生活保障金  
对于低保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困人员,应重点保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府发现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骗取救助资金 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发表于 2015-10-2 09: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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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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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5: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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