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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 户县开展稳岗补贴宣传沙画版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文件,为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做好新常态背景下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 一、补贴范围 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陕西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7号)等规定要求,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7号)等规定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凡需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标准,以中省市有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环保政策审核标准,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保护行为证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前,已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无失业保险历史欠费或足额补缴了失业保险历史欠费。 (三)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度裁员率指上年度该企业办理失业登记人数除以上年年底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百分比。城镇登记失业率以上年度西安市政府工作报告的数字为准。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在财务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资金使用 符合我市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经我市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同一年内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对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仍按《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11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参保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四、审批程序 稳岗补贴既是对企业上年度稳岗工作成效的肯定,也是对企业本年度开展稳岗工作的经费支持。稳岗补贴采取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企业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可与2015年度稳岗补贴一并在2015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此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的申请。 (一)企业填写《西安市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及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表》,提交企业稳岗措施和其它相关资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对企业稳岗措施进行审核,并将参保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进行审核后,由区县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向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情况,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财务管理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稳岗补贴初审意见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在会同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对企业稳岗补贴资料进行抽查的基础上,根据失业动态监测和稳岗补贴政策宣传情况,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结果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向市社保中心拨付补贴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失业保险基金划拨程序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政策指导: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4822714 业务指导:户县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84882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