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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应该以谁为主体?是以农民为主体,还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这项活动究竟是为了改进农民的生活境遇,还是为了地方官员创造政绩?本报今日报道的河南温县最近开展的一场整治村容运动,把这个问题再一次尖锐地提了出来。
今年7月中旬,河南温县发起一场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写”的运动,其中包括清除农民房前空地种植的蔬菜作物。由于农民自己不愿意,县政府就组织县里所有公务员以及学校、医院等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回户籍村落,拔去村民屋前栽种的蔬菜作物,1人须完成10户,否则罚款两百元。
这样的做法,人们似曾相识,就是“运动”。温县党政机关之所以采取搞运动的方式,恐怕是因为,当地有关官员片面地将新农村建设理解成了一场“运动”,而且仅仅就是一场整治村貌的运动。这样的理解当然是错误的。
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多个层面,对此,中央曾明确要求,“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但是,确实有一些地方政府,跟温县一样,把新农村建设简单理解为“新村庄建设”,理解为整顿村容村貌。
即使农民确实需要整治村容村貌,究竟该如何整治,是按照农民的意愿进行,还是把政府官员的意志强加于农民?温县相关部门显然选择了后者。按照温县的规划,拔去农村房前的蔬菜、粮食、杂草,为的是绿化或硬化。但很显然,这样的美好设想,并不切合当地农民的实际需要。就像有村干部所说,当地村民生活并不富裕,大多会在门前空地种些蔬菜庄稼补贴家用,一刀切地拔除,必然损害农民利益。
为什么用意良好的新农村建设,到了一些地方会走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官员借新农村建设搞个人形象工程,而当地农民又缺乏对官员的有力监督,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向上级显示自己的政绩,必然要作出一副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样子。而一些官员又没有意识到自己权力的限度,因而,在追求这种政绩的过程中,就随意地越出权力的合法边界,以搞运动的方式开展这些活动。
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就其手段而言,当地政府随意组织公务员、尤其是相关事业单位员工,从事与其本职工作不相干的事情,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即使当地政府确实有权清理农民房前的环境,那只能由法律授予此种权力的部门来执行此项任务。普通公务员,比如人事部门、财经部门的公务员,显然没有这样的权限。
至于医院、学校的职工,当然更没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只不过是从事特定专业工作的职员,根本就不享有任何执法的权力。他们当然可以自愿拔去自己老家门口的蔬菜,但若未征得邻居同意,便没有任何权力闯入邻居房前拔去人家的一根杂草。此做法也是错误理解了国家鼓励城镇居民帮扶新农村建设的初衷,把帮扶变成了越权执法和伤农。
温县粗暴整治村貌的事件提醒人们,新农村建设要真正造福于农民,必须让农民成为建设的主体,让农民主导农村发展的进程。这就要强化乡村自治,让农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即便是整顿村容村貌这样的小事情,也应该让农民通过某种公共选择程序,决定适合本村实际情况的规划和整治方案。自上而下地强加某种统一的规划和整治方案,有悖于新农村建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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