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南海北 于 2015-5-14 09:17 编辑
西安市市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和条件解释
(一)制订了《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区)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条件解释: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二)成立了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条件解释:成立了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区)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区)创建工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健全。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县(区)上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三)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条件解释:每年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含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市名列前茅。
条件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五)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条件解释: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被命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考核指标及指标解释
(一)建设指标 | 序号 | 名称 | 单 位 | 指 标 (按照省级生态县标准执行) | 说 明 | 山 区 | 丘 陵 | 平 原 | 经 济 发 展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4000 | ≥5000 | ≥5500 | 约束性指标 | 2 | 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1.1 | 约束性指标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m3/万元 | ≤30 ≥0.55 | 约束性 指标 | 4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50 | 参考性 指标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5 | 森林(林草)覆盖率 | % | ≥60 | ≥35 | ≥15 | 约束性 指标 | 6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5 | ≥15 | ≥10 | 约束性 指标 | 7 | 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8 | 水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9 | 噪声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 | 千克/万元(GDP) | <3 | 约束性 指标 | 二氧化硫(SO2) |
| <7 |
| 11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80 | 约束性 指标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70 | 12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 | 约束性 指标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70 |
|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
| 13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 | ≥8 | ≥10 | ≥12 | 约束性 指标 | 14 |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 | ≥50 | 约束性 指标 | 15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80 | 参考性 指标 | 16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80 | 约束性 指标 | 17 |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 千克/公顷 | <280 | 参考性 指标 | 18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指标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1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80 | 参考性 指标 | 20 |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2.5 | 约束性 指标 | 社 会 进 步 | 21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 约束性 指标 | 22 |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 | ≥90 | 参考性 指标 | 23 |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 % | ≥95 | 参考性 指标 |
(二)指标解释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总能耗(吨标煤)/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是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工业用新鲜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水利、环保等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农作物种植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林草)覆盖率
指标解释:平原、丘陵和山区的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林草)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林草)覆盖率=森林(林草)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县城区按规定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指单位GDP所产生的COD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强度=全年COD排放总量(千克)/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COD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指单位GDP所产生的SO2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强度=去年SO2排放的总量(千克)/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工业用水重复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0.7+氧化塘、氧化沟、沼气池及湿地处理量*0.5/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工业用水重复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工业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100% 数据来源:建设、统计、发展改革、经委、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比例。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部门、环保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沼气、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农村秸秆总量×100%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等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纯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计算。计算方法: 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千克)/播种面积(公顷)×100%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之和×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手压井或集中深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 数据来源: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等部门。
20.环境保护投入占GDP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污染防治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国内生产总值(GDP)×100%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2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数量占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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