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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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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009年10月1日实行)
333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其中有如下详细描述: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在住宅小区内擅自 “居改非”进行经营活动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一,根据《物权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可要求相关业主、使用人停止居改非活动,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业主、使用人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业主、使用人的居改非活动的噪音、污染、通行等影响其他业主的,受影响业主在物业公司不作为的情况下,亦可交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相邻权,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业主、物业公司亦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对居改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的违规经营进行工商行政处罚,借此来制止业主、使用人擅自“居改非”的行为。
上述222和333中涉及“拒交物业费”、“住改商”、“车位优先权”等多发性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强的针对性。
还有:这种场所能否开办与以该场所为中心的相邻邻居的同意为第一条件。我觉得这太难了
为此,小民敬请有打算在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的业主们请一定注意下面结论:
1 现实是:金科十年城不允许在小区内(注意,不包括街面商铺)开设任何经营性场所和门面(已打电话确认);
2 如遇起诉,不要期待赢得官司。
3 要想得到周边邻居的同意其可行性程度应该预先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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