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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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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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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户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县政办发〔2014〕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其执法依据进行确认梳理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确认户县科学技术局等17个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户县地震局等8个授权执法组织行政强制主体及法律依据。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户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针对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要依据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按照职权法定的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执法责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2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蒲实 于 2014-11-5 20:30 编辑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科学技术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停止专利侵权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查处假冒专利产品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日。
  
二.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民政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28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国务院,1998年 10月25日。
2
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
  
  
  
  
  
  
  
  
  
  
  
  
  
  
  
  
三.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2004年12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公安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传唤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2
强制传唤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3
当场盘问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4
继续盘问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5
人身检查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6
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7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8
强制隔离戒毒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9
强行驱散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10
强行带离现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11
立即拘留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12
现场管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13
交通管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
14
拘留审查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7月1日。
15
限制活动范围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7月1日。
16
遣送出境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7月1日。
17
收容教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10月1日。
18
收容教育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
  
  国务院,1993年9月4日。
19
扣押财物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20
扣留车辆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21
扣留驾驶证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22
检查场所、物品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23
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
24
收缴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25
追缴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26
强制检验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27
强制拆除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28
强制报废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29
行政拘留的强制执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1日。
30
拖车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31
强制排除妨碍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五.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拆除违反停止施工规定,继续施工建设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月1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10月1日。
3
按日加收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
  
  
六.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月1日。
2
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扣押财物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53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26日。
3
擅自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建棚房,但又不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
代履行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42条,擅自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建棚房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决定,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5月13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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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2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水务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强制清除行洪障碍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2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6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1日。
  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
2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4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47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0月1日。
3
限期治理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4
强行拆除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5
限期拆除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0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
  
八.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农业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3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1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
2
重大动物疫病畜强制捕杀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1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32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
3
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消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1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32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
4
对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国务院,2004年4月9日。
  
九.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林业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处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
2
处理未持有运输证明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
扣押财物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第2款,对未持有运输证明的,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有权检查、制止、扣留;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不得承运,并有权检查、扣留,交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11月29日。
3
处理林业违法案件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
4
处理非法侵害森林林木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1日。
5
处理林业违法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
6
处理林业违法案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45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
7
处理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5月17日。
8
处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1992年3月1日。
9
处理非法狩猎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不属于治安处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非法猎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应予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3倍的罚款;(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3倍的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每人每次20元至50元罚款;(三)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2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狩猎工具,吊销狩猎证;(四)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或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可以并外2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实际损失1至3倍的罚款;(六)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的,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500元至10000元罚款。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11月29日。
  
  
十.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7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2011年3月16日。
  
2
  
先行登记保存涉案文物或涉案工具等相关证据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
3
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6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71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十一.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卫生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1日。
2
艾滋病防治监督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国务院,2006年3月1日。
3
乡村医生执业监管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2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2004年1月1日。
4
医疗市场监督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5月1日。
  
十二.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审计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封存有关资料和财产权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日。
  国务院,2010年5月1日。

2
申请冻结有关存款权
冻结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日。

3
通知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权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20: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4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1日。

2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扣押财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1款第2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1日。

4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8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84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7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88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1日。

  
  
  
十四.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一)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有关材料;(三)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7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9年6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2005年6月1日。


2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

  
  
  
  
  
  
  
  
  
  
  
  
  
  
十五.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3月1日。
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国务院,2002年4月1日。
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国务院,2004年12月1日。
4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9月1日。
5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国务院,2005年9月1日。
6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军服管理条例》第1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9年3月1日。
7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第35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国务院,2005年12月1日。
8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
9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11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国务院,2003年3月1日。
10
查封擅自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2002年11月15日。
11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国务院,1994年7月1。
12
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8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
13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
  
  
  
  
  
  
  
  
  
  
  
  
  
十六.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9月1日。

2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第4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2001年8月3日。

3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

4
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3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2005年9月1日。

5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1条第3项、第4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1日。

6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1条第3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2003年6月1日。

7
对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0月1日。

8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第48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50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 至 50% 的罚款。
国务院,1987年2月1日。

9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 至 5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1990年4月6日。

10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4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11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1989年11月4日。

12
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进行封存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立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实施封存、扣押;(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罚没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出示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证件。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8月3日。

  
  
  
十七.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性质:法定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日。

  
  
  
  
  
  
  
  
  
  
  
  
  
  
  
  
十八.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地震局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划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1
责令停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4条:(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2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九.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检、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该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该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月1日。
  
  
二十.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森林公安分局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划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处理非法侵害森林林木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1日。
2
处理林业违法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1日。
  
二十一.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森林资源管理中心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处理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案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国务院,1983年1月3日。
2
处理病虫害防治案件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
3
处理病虫害防治案件
代履行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5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
  
二十二.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交通运输管理站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2
对扣押的违法车辆进行拍卖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日。
  
  
  
  
  
  
二十三.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客运管理站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2
对扣押的违法车辆进行拍卖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日。
  
  
  
  
  
  
  
  
  
  
二十四.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路政稽查大队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押财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2
对扣押的违法车辆进行拍卖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日。
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违反本法第54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违反本法第55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1日。
  
  
  
  
  
二十五.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户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性质:授权执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法规划名称及相关条款
制定机关及生效时间
备注
1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辆予以暂扣
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2
对扣押的违法车辆进行拍卖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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