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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名师,名校长,名校”三名工程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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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7: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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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教育“三名”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办人民满意教育,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名”工程,是指在我县范围内评选名师、名校长和名校,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教育发展的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绩,社会认可”的评选和表彰原则,以“三名”工程统领教育发展。

第四条  “三名”工程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名师100名,名校长10名,名校5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三名”工程评选、奖惩和管理。

第二章  评选

第六条  每届评选时,应根据教育发展实际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对评选范围、名额设定、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每届评选时,成立由省市教育专家和县内教育界知名人士等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选应依据实施方案,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科学、可行的考评工作细则,对量化积分项目及赋分、教学能力测评及学校管理答辩、满意度测评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细则制定应考虑师德表现、工作实绩、师生家长社会公认程度、对教育的带动和影响力等因素,对乡村学校、薄弱学科适度倾斜。

第十条  公开评选条件、程序、细则和结果。设立公示举报平台,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对每届评定的名师、名校长、名校进行隆重表彰,名师奖励不低于1万元,名校长奖励不低于3万元,名校奖励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三届获得名师、名校长者,由县政府授予终身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纳入户县优秀人才管理,享受每年1200元“三名”津贴至退休,标准随优秀人才津贴相应浮动,并不再参与之后“三名”评选中同称号评选。

第十三条  获得名师、名校长称号的,在大招聘时,可适当放宽条件;获得终身名师、名校长的,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及健康状况可予以返聘。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名”表彰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三名”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其称号。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行为的,一经查实,退还奖金、津贴;

(二)不能承担“三名”工程要求的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不合格的;

(三)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五条  名师、名校长经组织同意离开户县教育系统的,保留荣誉,停发津贴;未经组织研究同意的,取消荣誉,不再享受政府“三名”津贴和相关奖励,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示范与评价

第十六条  发挥“三名”工程作用,建立“三名”工程引领、辐射和带动体系,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实施目标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一年一小结,三年一评比。

第十八条  组建学科名师工作室,负责本学科名师的日常管理和示范工作,发挥名师作用。

(一)参与指导学科教学过程、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的研究,发挥自身作用,推动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结对帮扶学科教师专业成长,每年指导3-5名教师。

(三)承担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任务,积极推进研究工作并结题。届期内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专业论文,交流研究成果。

(四)积极承担名师大篷车、送教下乡、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报告等活动,参加学科学生社团活动。

(五)积极承担支教、走教、教师轮岗交流等任务。

第十九条  组建名校长工作室,负责名校长日常管理和示范工作,发挥名校长作用。

(一)参与指导、更新校长队伍管理理念,总结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校长队伍整体水平,推动校长队伍向专家型转变。

(二)帮助提升其他校长管理工作水平,每人联系5名校长,并到1所薄弱学校兼任“指导校长”。

(三)承担学校管理方面重点课题研究任务,积极研究并结题,撰写管理论文,开展研究成果交流。

(四)积极承担校长论坛、专题报告或专题讲座、学校管理中热难点问题的“把脉会诊”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组建名校工作室,负责名校的日常管理和示范工作,发挥名校作用。

(一)总结推广学校发展经验,研究破解学校发展难题,创新学校发展道路,推动学校教育改革。

(二)承担学校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改革培训、教学培训、教师跟岗学习培训、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培训等任务,每年帮扶一所薄弱学校。

(三)开展名校开放展示活动,积极创建省市、全国文明单位。

第五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监察、财政、人社、公安、文体广电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三名”工程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局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三名”工程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每届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三名”的评选、管理等工作。

(三)县监察局对“三名”工程评选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县文体广电局和县级媒体做好“三名”工程评选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设立专栏深入宣传名师、名校长、名校的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三名”工程工作氛围。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三名”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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