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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任何语种的诗歌体裁,都只能有“格律体”和“自由体”两种形式。两者泾渭分明,非此即彼,不能混淆,不可兼顾。
因为“格律”就是规则,也类似于专项活动的“契约”“合同”(比如借款、购房、结婚),所以存在状况只能“有”或“无”,不可能存在中间状态的“半契约”“半合同”“半规则”。同理,“半格律”“半格律体诗”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仍以足球做比喻,诗词格律就如同足球竞赛规则,虽然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由宽及严的发展过程,但是一旦约定俗成、形成规则条文,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缺斤短两”“打折扣”——执行“半规则”或“部分规则”。否则,该项活动势必无法正常进行。
试想,如果一场足球比赛只规定了“场地大小”,其它关于“人数多少”“时间长短”等的规则统统不要,结果参赛者是自由了、随意了,可以“胡踢”“乱踢”了,但其代价则是“赛”没有了——无法产生成绩,无法评比胜负优劣,“冠军”“球星”以及精彩激烈、扣人心弦的竞赛场面等自然也就都无从谈起了。
因此,“半规则”“部分规则”实际上就等于“没规则”。“半格律”“部分格律”就等于“没格律”。
梁先生等人发明的“××行散文诗”仅仅做到了“定行”,而关于“字数”“声调”“韵脚”“对仗”等中国诗歌的必备元素均没有任何明确规定限制,属于典型的“半格律”“部分格律”,所以实际性质仍然属于“自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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