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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 诗只能是‘格律体’和‘自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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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2: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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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任何语种的诗歌体裁,都只能有格律体自由体两种形式。两者泾渭分明,非此即彼,不能混淆,不可兼顾。

  因为格律就是规则,也类似于专项活动的契约”“合同”(比如借款、购房、结婚),所以存在状况只能,不可能存在中间状态的半契约”“半合同”“半规则。同理,半格律”“半格律体诗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仍以足球做比喻,诗词格律就如同足球竞赛规则,虽然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由宽及严的发展过程,但是一旦约定俗成、形成规则条文,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缺斤短两”“打折扣”——执行半规则部分规则。否则,该项活动势必无法正常进行。

  试想,如果一场足球比赛只规定了场地大小,其它关于人数多少”“时间长短等的规则统统不要,结果参赛者是自由了、随意了,可以胡踢”“乱踢了,但其代价则是没有了——无法产生成绩,无法评比胜负优劣,冠军”“球星以及精彩激烈、扣人心弦的竞赛场面等自然也就都无从谈起了。

  因此,半规则”“部分规则实际上就等于没规则半格律”“部分格律就等于没格律

  梁先生等人发明的“××行散文诗仅仅做到了定行,而关于字数”“声调”“韵脚”“对仗等中国诗歌的必备元素均没有任何明确规定限制,属于典型的半格律”“部分格律,所以实际性质仍然属于自由体

发表于 2014-6-24 10: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说的对!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18: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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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7: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谈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对待传统应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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