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将于5月1日实施。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修改条文64条,新增条文37条,删除条文14条。 《实施办法》中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比如第81条是在原《实施办法》第67、68条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将行人交通违法罚款由10元罚款提高到20元。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由七种合并为六种。(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施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五)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六)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值得关注的亮点有: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是道路交通管理第一责任人; 亮点二、车辆“油改气”合法;亮点三、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将受到重罚; 亮点四、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与准驾车型相符; 亮点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注册登记; 亮点六、严格管理建筑垃圾清运车;亮点七、规范非机动车注册、生产、销售行为; 亮点八、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确保道路通行的畅通; 亮点九、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有驾驶人陪同; 亮点十、避让急救车产生交通违法不追究; 亮点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严惩; 亮点十二、高速公路沿应急车道不得占用; 亮点十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亮点十四、行人交通违法罚款由10元提高到20元; 亮点十五、乘车人交通违法罚款由20元提高到50元; 亮点十六、严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亮点十七、重罚机动车超速行为;亮点十八、规范交通警察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