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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1988年生,2013年10月来东莞务工,与婆婆丈夫及女儿住在一出租屋。因常常加班,薪酬低,王如逐渐对日子失去期望,并发生轻生主意。
紧接着她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这对她打击更大,加剧她自杀的主意。2013年12月31日,王如下定决心自杀,但她忧虑身后17个月大的女儿会遭受痛苦,竟下狠心决议带着女儿一同自杀。
当晚7点,趁家人没留意,王如抱着女儿并拿着一根电线离开家,来到东莞万江区万江水厂东侧江边。她用电线将女儿绑在胸前,走向江中。
回家后未抢救女儿
待江水浸到乳房时,女儿头部已全被淹没。母女俩一同在水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被江水推回到岸边。王如发现女儿没了反响,但还有体温,她抛弃了轻生主意抱着女儿回家。
晚8点多回到家后,王如没具体通知婆婆发生了啥,单独上楼歇息。晚9点王如的丈夫回家发现女儿昏倒,立刻拨打120,但抢救无效。孩子父亲当即报警,民警将王如带走查询。过后检察机关以王如涉嫌成心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以为其违法情节较轻
王如辩护律师以为,案发前王如作业压力大、日子条件差,加上被确诊患有乙肝,致使其精力溃散,发生自杀主意,忧虑身后女儿日子环境更糟,才萌发带女儿一同自杀的主意,证明王如作案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较轻;且王如有自首情节、并获得孩子其他家族的体谅,为初犯、偶犯等。
法院则以为,王如未及时参加抢救女儿,丈夫报警时王如并不知情,不存在“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的情形,没有“自首”情节。但对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用。
昨天上午,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官称考虑到王如的违法动机、作案手法等,可认定她归于“违法情节较轻”,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法可从轻处分。终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如当庭表明遵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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