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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4日,经县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四)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户籍在本县内的城乡居民(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四)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3.经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按4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4.救助金额达到6000元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 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经政府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等因素,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救助办理程序
第六条 住院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等相关票据;各镇负责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相应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第七条 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等相关票据;各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相应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对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发放医疗救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
第六章 救助职责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户、城镇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等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医疗救助金。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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