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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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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5: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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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户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户县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户县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户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户县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户县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户县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户县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户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户县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户县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 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户县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 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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