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发〔2013〕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38次(2013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服务业发展加速、扩量、提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积极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立足于发挥户县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中的区位优势,优化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重点培育和发展观光旅游、商务会议、购物消费、休闲娱乐、商贸物流等服务业态。到2016年,基本形成以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商贸服务业为重点的服务业发展体系。
(二)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并逐年增长。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
(三)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进一步调整城乡规划用地结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应管理,强化保障服务业用地。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县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四)优化服务业投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清理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各类服务业企业办理登记和项目建设手续时,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对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列为市县重点项目,开辟服务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
(五)放宽服务业准入条件。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对扶持企业放宽经营范围,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条件,减免费用征收。
(六)加强对服务业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规范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七)落实服务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以西安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八)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对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主要用于景区、景点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服务配套建设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组织游客以旅游团队形式到户县开展都市观光、购物、休闲旅游的旅行社,经认定,按组团人次和宣传推广效果给予补贴,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加快高星级酒店建设步伐。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纳入县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对推进文化产业化发展,承担社会公益事业成效显著的文化服务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开发成效显著的文化服务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文化企业在影视、演艺、文学艺术创作与出版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文化主管部门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促进商贸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分拨、配送、仓储、运输类物流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对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提升传统商圈,打造商业示范街。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和县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和县级特色商业示范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组建、引进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我县。对新组建或引进异地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独立经营机构的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3万元奖补。
三、大力支持服务业聚集区率先发展
(十五)全力推进太平朱雀休闲旅游业聚集区建设。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培育服务业聚集示范区。支持各镇依托自身资源优势,采取与开发区、大型企业联合等多种开发模式,开展服务业特色街区、特色村镇、特色园区建设,每年建设1-2个县级服务业聚集示范区。
(十七)支持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四、培育服务业企业高端化发展
(十八)实施“户县服务业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倍增计划”。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示范企业,建立全县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前五名的服务业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给予一定奖励。
(十九)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000万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务楼宇,建成投入使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认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加快服务业品牌企业引进。对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来户投资设立分部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销售专区的,给予引进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鼓励发展会展业。凡已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安置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围绕我县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承办市级以上的会展,成效显著的,奖励承办单位5万元。
(二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建面向各类消费者的公共专业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及新建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五、完善服务业发展机制
(二十三)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
(二十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行业统计体系,并将统计内容从行政记录和基本的业务量统计,延伸全行业基本单位统计和财务统计。
(二十五)强化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将服务业有关发展目标纳入各镇、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品牌创优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户县辖区的服务业企业。
(二十七)本《意见》中各类扶持资金,仅限县本级范围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
(二十八)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服务业企业,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资格。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