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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周边] 西安发布“楼市14条” 无预售证的开发项目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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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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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管局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共14条,明确要求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市房管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
  无预售证的开发项目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严格落实“一房一价”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市房管局备案。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须有《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
  预售商品房必须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的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的费用。
  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在市房管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10日内,必须在市房管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等。
  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依法严肃查处
  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
  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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