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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 2013年4月20日,高陵男子刘某来到户县预谋抢劫。在户县吕公东路户县环保局北侧一条生产路上,发现有女性驾驶越野车经过,遂设置路障等候抢劫。次日,女车主从此路过,不得不下车清理障碍,遂刘某用电警棍对女车主进行击打并实施抢劫,被抢财产价值达392375元。 设置障碍等待抢劫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来到户县预谋抢劫,在户县吕公东路户县环保局北侧一条南北方向的生产路上,发现有女性驾驶越野车经过。次日下午,刘某发现被害人邓某驾车从此经过,遂设置砖块路障伺机抢劫。
当晚21时许,邓某驾驶一奔驰越野车(价值377800)途径此路发现故障,当其下车清理障碍后上车时,刘某将邓某的头摁在车内,用电警棍在其后颈部点击,见其不动,遂抢走邓某的金项链(价值10742元)和放在副驾驶位置手提包内的现金2300元。
持刀威胁“敲诈”10万元
此时邓某欲趁机开车逃跑,被刘某发现将其拉下车,持刀威胁让其准备10万元,并将其手中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4020元)夺过扔掉,然后逼邓某上车。
当刘某驾车行驶到吕公东路户县环保局附近时,坐在后排座的邓某跳车逃跑。后刘某驾车逃跑途中,将邓某的手提包(价值1350元)和另一部苹果4S(价值2483元)扔掉,将车抛弃在周至县二曲镇西关转盘东50米处路南。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左踝外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抢财产价值39万
据悉,刘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陵县人,农民。
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截取他人钱财,数额达39237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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