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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察>创刊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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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4: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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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工作主题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导方针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





  户县人民检察院地处县城沣京路东段。现有干警58人,下设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政工科、法警大队和办公室共九个部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依法保护国有、集体、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公民爱国、守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具体职能:
  1、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管场所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对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逮捕。
  3、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提起公诉权: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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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渎职侵权业务职能
  一、职能:负责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等四十二种犯罪案件。
  二、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1)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二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2)导致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2、玩忽职守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1)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轻伤十人以上;(2)导致二十人以上中毒;(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徇私舞弊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枉法追诉、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害他人的行为。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以上;(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情节严重,导致嫌疑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1)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2)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包括诬告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破坏选举罪。
(照片说明)检察干警在外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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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版:
  侦查监督业务职能
    一、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做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承办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及对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刑事立案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四、刑罚执行监督:依法对监管场所的执行刑罚、监管、劳动教养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管场所发生的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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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科业务职能
  一、公诉职能: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监督职能
  1、侦查监督: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审判监督:  出庭公诉的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三版:
  反贪污贿赂业务职能
  一、职能: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受案范围: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十二种犯罪。
  三、立案标准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贪污在五千元以上;(2)贪污数额虽不满五千元,但贪污手段恶劣,贪污救灾、扶贫、救济、防汛等专用款项的。
立案标准为贪污5000-10000元。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的;(2)虽受贿数额不足五千元,但强行索取或因受贿给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故意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立案标准为受贿5000元。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案标准为:(1)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2)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的;(3)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其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2)因行贿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6、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单位行贿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反贪案例:私欲膨胀进牢房
  被告人巩某,男,52岁,高中文化程度,系本县蒋村镇某村兼报帐员。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该村为解决村建校资金不足问题,经双委会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村上招收移民收取费用,用于建校。由村党支部副书记温某收取,2003年8月间,该温某收取了33户报名费9.9万元。并将所收款支付了建校工程款。2004年1月,温某将支出票据交给巩某抵报名费收入,而巩只作为支出报销,未将9.9万元作为收入进帐,予以侵吞,用于孩子上学及家庭开支等。
巩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己私利挪公款
  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系户县蒋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
2003年1月,户县财政局向蒋村镇该村小学划拨建校款4万元。当月15日和29日,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某以给工程队付建校工程款为由,先后两次打白条领取建校款4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农机修理部,进行营利活动。此款已于6月18日归还。
王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念之差反悔已迟
  王伯朝,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45号,原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会计。
王伯朝任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会计期间,受村委会委托负责该村征地补偿款的分款工作,并负责造表发放补偿款。2003年6月下旬,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王伯朝以本村公务需要款为名,让出纳多提了部分征地款,在其给村民发放完征地款后,将剩余的24900元现金通过涂改兰顺利等十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原始单据,虚报增大支出24900元,据为己有。破案后,赃款已追回。
王伯朝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
  徐词泊,男,1959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99号副1号。原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村委会主任。
徐词泊因个人经营苗圃和购买挖掘机资金缺乏,遂利用自己担任雁塔区丈八街道办理处铺尚村村委会主任并保管村委会公章的职务之变,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研究决定,私自向丈八信用合作社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以该村在丈八信用合作社开立的征地补偿款帐户资金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承诺,并于2003年3月14日和6月15日先后从丈八信用合作社贷款80万元和30万元,其中约30万元用于租赁丈八街道办事处红庙村第二组的土地和购买苗木,约80万元用于购置挖掘机,从事经营活动。破案后,贷款110万元已归还。徐词泊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反贪案例:贪心不足酿苦果
  张来堂,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原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村委会主任。
  2001年12月,张来堂在担任丈八南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村委会的名义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信用合作社西万路分社贷款350000元,并为此设立账号位0402054201112202为账户(以下简称2202账户),由其掌管,用于丈八南村村民借款事宜。2003年储备中心征用丈八南村土地,根据拆迁协议应赔偿丈八南村王建军开办的肉食品加工厂133109.68元。因该厂无营业执照,故赔偿协议由时任丈八南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来堂代签。同年3月7日储备中心将该食品厂的133109.68元赔偿款转至丈八南村2202账户,张来堂以此款冲抵了王建军的120000元借款。2003年6月储备中心将大面积地面附着物赔偿款3147735元转入丈八南村账户。在发放该赔偿款过程中,张来堂隐瞒王建军食品厂已赔付的真相,以要给王建军的肉食品加工厂赔款为理由,从出纳张重玲处领取食品加工厂的赔付款133109.68元并据为己有。2004年5月张来堂将让王建军补写的133109.68元赔偿款领条纳平账。案发后,张来堂将涉案赃款已退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张来堂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接连受贿罪有应得
  候俊,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家住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04027号。2002年5月任雁塔区田家湾村村委会委员,2004年1月兼任田家湾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2003年4月5日,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与本市田家湾村委会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田家湾城中村改造总体项目和首期商住小区及田信园建设项目的合同书》。2004年8月5日,大信公司又与田家湾村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成立的西安市田家湾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村改造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书》。期间,大信公司董事长张玉安与其弟张新安、妻子牛存改分数次送给田家湾村村委会主任兼旧村改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龙、田家湾村党支部书记兼旧村改造公司董事长马建民及候俊共130万元好处费,其中候俊分得30万元。后马建民以旧村改造公司安装自来水工程资金不足为由,从候俊处要走9万元,候俊实际所得为21万元。
  2007年5月,因被告人侯俊及马建民、张福龙(均另案处理)获悉其收受大信公司好处费问题被举报,三人遂合谋与大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欲将好处费以追加大信公司代征道路及绿地补偿名义退交旧村改造公司。后被告人侯俊将其所收21万元好处费交与马建民,由马建民将此款连同马建民、张福龙退交的好处费共计100万元(其余30万元已由马建民、张福龙先行退交回旧村改造公司)以追加大信公司代征道路及绿地补偿款名义计入旧村改选公司往来帐目,同时以旧村改选公司支付广东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第六项目部工程款各50万元的两张票据计入在建工程应付款账目。
2005年初,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法宝代表人朱宗庆得知田家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日后在工程的拆迁、施工等过程中得到帮助,朱宗庆向侯俊表示,请其帮忙并承诺感谢。2006年7月8日,格林公司与旧村改造公司签订了《蓝水湾·城市花园》项目开发合同。其间,被告人侯俊分别于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朱宗庆所送好处费25万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侯俊家属退缴人民币5万元。
  侯俊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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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版:
  民事行政业务职能
  一、民事、行政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有权提请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建议权:对虽不属抗诉范围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依法纠正。
  三、对在审查民事行政案中发现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控告申诉业务职能
  一、受理群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申诉工作。
  二、不服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撤案及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复议。
  四、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审查。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
 民行案例
  抗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五竹乡崔家堡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靳某,组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晋某,男,汉族,农民,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五竹乡崔家堡村一组。
  户县五竹乡崔家堡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与晋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户县人民法院(2006)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于2007年6月14日以西检民行抗字(2007)第5号民事抗诉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立他字第61号函指令户县人民法院再审。户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燕、廉立安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005年8月崔家堡一组及崔家堡村委会为使其土地得到开发,同意将其土地征用给开发商。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凡在2005年10月8日前,将所承包土地上的玉米收获并砍收桔杆的农户,每亩地补助500元。原告及其它村民均在2005年10月8日前按乡政府要求收获了自己所种植的玉米,并腾出所占用土地。崔家堡一组在发放补助款时未向晋某发放。晋某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县法院遂作出(2006)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户县五竹乡崔家堡第一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晋某土地补偿款2400元判决生效后,崔家堡一组申诉至户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经户县人民检察院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五竹乡政府研究作出决定,凡在2005年10月8日前将所承包土地上的玉米收获并砍收桔杆每户每亩奖励500元,并及时在乡政府领取征地补偿款。逾期不再办理。因此,五竹乡政府是此奖励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奖励款也是由乡政府发放的,付款义务应由五竹乡人民政府承担。崔家堡村一组对此奖励款无支配权,也无证据表明其已从乡政府将此笔奖励款全部领取。故不应当承担发放义务和给付责任。而法院判决将被告主体认为是崔家堡村一组,显属认定主体资格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再审查明:崔家堡一组土地被征用后,其所在辖区户县五竹乡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凡在2006年10月8日前将预征地范围所种植的玉米收获,桔杆砍完,腾出土地的农户,由乡政府验收后向征用土地的村民每亩直接发放奖励款500元。晋某当时所在村民小组并未作出代收代付之决定,仅是在有关部门或组织验收时,协助验收丈量土地亩数。审理中,晋某亦认为,奖励行为系崔家堡一组作出,但就其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崔家堡一组就其该奖励行为系乡政府作出并提交乡政府作出决定之证明。
  户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崔家堡一组并非奖励决定的作出者,亦非奖金代领者,仅是该决定实施过程中协助者,该奖励款的发放直接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直接实施,故原审判决判令崔家堡一组给付晋某奖励款,显属不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诉讼主体不当提起抗诉,其抗诉理由成立,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晋某称该奖励款作出单位系崔家堡一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户县人民法院(2006)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告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审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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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预防业务职能
  一、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二、职能:通过查结职务犯罪案件,剖析其犯罪原因、心理、规律,从法制、机制、制度角度,提出有针对性地预防对策,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遏制、减少甚至消除职务犯罪。具体包括:1、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2、采取多方面形式,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国家廉政建设;3、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思想、法律意识教育,促进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安居;4、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案件预防,重点工程预防,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相互协作关系,建立社会化职务犯罪预防的大格局。
 

   





发表于 2009-3-24 16: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老师您好:祝贺。支持。
发表于 2009-3-24 21: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恭贺,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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