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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为了保护哺育他的一座四亿年的父亲山而立的法规。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此进入“法治”时代。 西安为保护秦岭立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作为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的‘尚方宝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时一年多时间、20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终成正果。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继承和发展、补充和完善。”谈到《条例》,夏仁朝这样评价。夏仁朝现在的身份是西安市秦岭办专家级顾问,他更为人所知的身份是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夏仁朝说,过去是山里人吃山,现在是城里人吃山,加之乱搭乱建、乱排乱放、乱采滥挖、乱砍滥伐等各类影响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屡禁不止;有关区县及部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中,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体制不顺,执法弹性大,缺乏合力;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界定不明,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乏力。因此,结合秦岭西安段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成为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 一个词之差:折射保护观念的转变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上,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的“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同,此次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从“保护优先”到“保护为主”,一词之差,体现的是保护观念的整体转变。 毫不夸张地说,《条例》通篇体现着保护为主的原则,强调保护、保护、再保护。比如,《条例》共九十六条,九十一条涉及保护;《条例》全文10422字,涉及保护217处。 不仅是观念的转变,《条例》在将省《条例》规定的海拔2600米以上纳为禁止开发区的同时,将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区列为禁止开发区,弥补了仅依据海拔高度划定开发区的缺陷。 为了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做好秦岭生态保护的总体规划是实现秦岭保护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对此,《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要求在编制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秦岭生态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规定“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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