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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了各项议程后,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上午闭幕。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多种不当行为作出禁止,其中明确,去秦岭游玩时,游客若乱丢垃圾,将至少被罚200元。
“禁止开发区”内限制拍摄电影电视 《条例》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征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对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 《条例》规定,应当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经营,违者将罚500至2000元。同时,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严禁违法占用草场草甸 为加强秦岭自然资源保护,《条例》新增条款规定,西安市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动态监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乱丢垃圾罚款200元起步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移动、破坏保护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随意丢弃废弃物等行为都纳入了禁止范畴。一旦违反,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比从细节上限制多种个人行为,《条例》对各种单位、机构的处罚力度更重。其中,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未自行清运者,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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