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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近日以第101号市政府令形式正式公布。据悉,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尚属首例。《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在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
对行政执法活动来说,证据无疑是重要的一环。《规定》规定,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
其中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保全证据。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有前条所规定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行政机关未就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不得参与案件的处理。
《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需重新听证,并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规定》提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事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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