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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在三兆公墓,李小棚的女儿李馨雯(左二)在亲人的陪同下缅怀父亲 记者 董国梁 摄
日前,李小棚车祸一案在蓝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李小棚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还是农村标准核算成了这次案件争论的焦点。虽然李小棚是教师,但其还是农村户口,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小棚家属可获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万余元……
生前
他曾是蓝田的一名代课教师,因为家庭贫困,社会捐助给他43756元,他却用这些钱在蓝田县创办了蓝桥免费幼儿园,惠及33名学生,他被称为“当代武训”、“苦力教育家”。
2012年8月27日晚,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41岁的他倒在给孩子买课本回家的路上,再没有醒来。
他,是蓝田县辋川镇六郎关村人,李小棚。
事件
他倒在给孩子买课本回家的路上
蓝田县辋川镇六郎关村人李小棚,1971年出生。2008年秋,李小棚在蓝田县蓝桥镇创办免费的“蓝桥幼儿园”,2010年夏,因幼儿园没审批手续,也缺乏持续办学的资金,华商报追踪报道后,爱心涌向这个幼儿园,他被称为“当代武训”、“苦力教育家”。
2012年8月27日上午,李小棚去给即将开学的幼儿园孩子购买课本,晚7时40分,他和同村的樊某一同骑摩托车返家,行至312国道杨岩村口处时,遭遇车祸,摩托车倒地,李小棚和樊某均倒在地上,41岁的李小棚当场死亡。
辩论
到底该按什么标准来算
日前,李小棚车祸一案在蓝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小棚赔偿按照什么标准成为争论的焦点,李小棚家属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3万余元。
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户籍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受害人,其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认为,李小棚虽是农村户口,但他是人民教师,有教师资格证,且从事教育事业23年,并没有从事农村的生产生活,有固定的工作,以城镇收入为主要来源,故其各种赔偿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告魏某一方认为,李小棚虽然是代课教师,但户籍一直是农村户口,并不是正式在编教师,因此不能按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算,庭审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一审
可获赔28万余元李小棚家属不服已上诉
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法院认为,李小棚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而李小棚家属提出的应以城镇居民计算,法院认为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3年3月19日,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小玲(李小棚妻子)、李馨雯(李小棚女儿)因李小棚死亡的丧葬费19521.50元、死亡赔偿金115260元、被抚养人樊小玲的生活费102300元、被抚养人李馨雯生活费4092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交通费等10000元,修理摩托车损失1800元等共计289801.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的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承担,并支付樊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0267.70元;被告人魏某所在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昨日上午,李小棚的家属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
观点
符合两个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按相关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最高法的复函也具有适用效力。”韩朝泽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也提到这个问题,按城镇居民赔偿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住,二是有城镇稳定收入来源。
案例
有工地受伤农民工赔偿金按城镇对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灞桥区曾有一起案例,一审时考虑到是农村户口,按照城镇一半赔偿执行,后来当事人上诉,西安中院判决按城镇标准执行。
2011年,山阳人罗某在一工地打工摔伤一案,在灞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按城镇标准的一半赔偿,而罗某不服一审宣判,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院认为,罗某近年一直在西安打工,且办理了暂住证,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纯收入计算。随后,中院变更一审判决内容,由被告方赔偿罗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327.04元。(记者刘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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