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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1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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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小权大缺少监督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村官如此胆大妄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表示,是因为“村委会权力太大”,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有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就使腐败有了潜在的可能。
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是另一个原因。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一些地方对村官腐败案件,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有关部门对于村官的管理,也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一些乡镇官员反映,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乡政府对村官不好监管。他们感叹:“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
专家对此做了更深层的分析: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
其实,法律赋予了农民监督村官的权利,那么,他们又能起到多大的监督作用呢?“只要不太过分,我们一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张成富说,就算去告状,如果告不赢,可能还会被刁难,“有那功夫,还不如多花点精力在田里,多收点粮食呢。”
专家指出,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有效的宣传,致使许多村民不懂该法,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官的日常工作。因此,大多数村民也难以发现村官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了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惩处不力法律难落实
除了预防不到位外,发现问题后的惩处似乎也不容乐观。某市一位纪委常委、监督室主任曾表示,目前,个别乡镇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软指标,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而且“现有的某些制度规定,也不能从实际出发,而是照搬照抄,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很少,更谈不上实施责任追究”。
还有的乡镇官员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村官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实际上,关于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有很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首先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党内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其次是国家刑法对于各种腐败现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腐败问题都设定了相关条款加以防范,包括群众监督、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等。
“应当说,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并不缺少法律上的依据,问题是农村腐败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加上制度界定腐败现象的成本很大,所以,惩治不力和预防无效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莫纪宏说,“因此,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关键是要真抓实干,要获得群众支持,同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专门处理这一类问题。”
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是有效途径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农村腐败的根本解决之策:“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莫纪宏对此做了解读。他认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
实际上,就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最高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就在主持召开的最高检党组会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今明两年,最高检察院将在全国深入查办涉农八大领域职务犯罪,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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