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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15项,免征15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县财政局会同县物价局以联合年审收费证的形式,对涉及我县有关执收部门中一项中央级收费项目及时予以注销,对四项中央级收费项目在收费证中注明免征期限。具体取消和免征的收费项目为: 1、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2、免征公安部门的户口薄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免征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免征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5、免征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