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西户网/西户社区网 XHUME.CC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x
连云港陶庵派出所刘相兵贪污受贿、制造假案
一个派出所所长,一个国家干部,竟在当地利用手中的权利刑讯逼供,编造口供,已达到其敲诈钱财,立功受奖的目地。
作为一名公安人员,知法犯法,不仅不择手段地贪污受贿, 还肆无忌惮地制造假口供,假销毁记录,并涉嫌严重渎职、等严重违法行为
事发起因
我们这里是胜利油田所在地,因地方炼油厂众多,当地油品运输业发达。我就想买一辆油罐车跑运输。2011年10月份,我通过一个在我们这承包土地种棉花的老李,电话联系上了连云港的张金来,他要求我带几个油样品过去,于是我带了几个炼油厂的样品到了他的经营点,地址在连云区碱厂东门旁边,有三个油罐、一台小地磅、一台抽油泵、两间小屋,没有任何其他标志。当时已经有人给张金来运输油品,先用拉几十吨的大油罐车将油拉来卸到油罐里,再用拉两吨左右的小油罐车装车过磅后一车一车拉走。张金来看了我带的样品油后认为东明炼油厂的轻蜡油价格合适。我回山东后,张金来打电话要我帮他运油,他要求我先到东明炼油厂装油,然后到一家200#厂装油,以降低轻蜡油的密度和起到脱蜡作用,并要求我垫付货款。因为为客户垫付油款是全国个人油品运输的通用作法,我就同意了。并讲明货到加运费结帐。因当时我还没买油品运输车,为了保住客户就在当地找了一辆油罐车先帮张金来运输,但结帐需走我的银行卡,因为我怕被别人把客户争去,大约拉了四次后,我和张金平合伙买了一辆二手油罐车,开始帮张金来运输油品。
敲诈勒索:
2011年11月17日陶奄派出所以我们的燃料油是盗窃的为由将押运员张云龙和我们的油品运输车扣押,之后陶奄派出所办案人员先后四次跑来我家里公开索要20万元,其中有两次由所长刘向兵带队并有垦利县公安局的人员倍同,并明确表示只要交上20万元就放人放车,如果交不上钱就把我放到网上通缉。这种公开的讹诈行为出在公安队伍,我们不知道该到哪里去讲理,案发后,我们也一直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做,但陶奄派出所一直以少一分也不行的态度讹诈我们。
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非法关押
在我们实在交不上那么多钱的情况下,派出所开始诱骗张云龙称只要按他们编造的口供签字就没事,罚点款就放张云龙走.于是张云龙在笔录上签了字,派出所以此为据以非法经营立案。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连云区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之后,办案人员变本加利把我抓到陶奄派出所,我当时就对办案人员说:“张云龙不是车主。”但刘向兵单独和我谈话,要我不准再提这件事。并威胁说:“否则,后果很严重,你自己掂量着办。”之后,办案人员给我提供了一份与事实不符的笔录,要我签字,我没有签。第二天,在指纹室,办案人员程星翰殴打我以后,强行要我在笔录上签了字。并把我送往看守所。由于在医院和看守所体检我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关押,看守所下达了不予关押决定书。之后,办案人员将我带回派出所给我办理了“监视居住”。当晚将我关押在派出所留置室,并通知我家里人去陶奄派出所办理取保侯审。第二天又将我关押在离派出所30米左右的一间小屋里,由两个人看守,晚上依然关押在留置室。第三天白天依然关押在那间小屋,晚上去留置室后,刘向兵找我谈话,意思是我家里人给我办理取保候审了,只要在他们提供笔录上签字,就给我和张云龙办取保侯审,交点儿钱这件事就结束了。
索贿受贿、程序违法、
过后我才知道刘向兵向我家人索要了贰万元现金,并收了我家里送的叁万多元礼品。第四天,家人去给我办理的了取保候审,共交了15万元现金.其中10万元写的是扣押款,5万元写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但给的收据是复印件当天办案人员依然对我进行审训,并要我在他们提供的笔录上签字我没签。
骗供诱供、
傍晚,办案人员程星翰正要再次动手打我,所长刘向兵和我家找的熟人走进审讯室,程星翰才没有再次动手打我。刘向兵和我家找的熟人对我说要好好配合他们工作,签完字就放我走,张云龙也可以办理取保侯审,以后就没事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了我只好签了字。在走出派出所时刘向兵对我说检察院和法院下一步会找你。我一听就知道上当了,过后在我和家人送了肆万多元礼品后,刘向兵同意放走我的油罐车,再交了8000元的看车费后将车放行。但车里的38吨油品已不知去向。看车费也没给收据。
官官相互、公检法联合造假
在得到非法笔录后,陶奄派出所开始罗织罪名,对我们进行恶意污陷,以掩盖办案人员讹诈我们钱财的真实目的。在这里,我提出几个办案人员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在第一次庭审中我提出办案人员对我刑讯逼供,可是办案人员没有提供相应时间段的录音录像,只是提供了一份连声音也不敢播放的录像,并说其它的录音、录像因技术原因提供不出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有全程录音录像,但在法庭上公诉人故意关掉录音,并且只播放了部分录像。旁听席和我一致要求播放录音,但公诉人没敢播放。这根本就是在帮办案人员掩盖事实真相。还有,在办案人员一手编造的笔录中称我曾说“张云龙是车主”,这根本不是事实,从这几次庭审中也能看出来。“笔录”中还说“我们每次运输可以挣到八、九千元”,在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随车记录,正是这份记录证实了事实的真相。上面记录了每次我们最多只能挣到四、五千元,还不包括国家强制的保险、交警部门审车、交通部门审车和二级维护、罐体检验强制检验等一系列国家强制的费用,还有公司管理费、车辆正常维修保养费等,这样算下来最多一趟我们只能挣到一千元左右。而八、九千元几乎是我们一个月所能挣到的数额。这根本就是办案人员在编造笔录中一点专业知识都不懂造成的笑话。还有,笔录中说“我是买油后将两种油按比例兑好后再将油‘卖’给张金来。”这也是办案人员造上去的。只要查看审讯录音录像就会真像大白。
违法证据、强行定案
上一次开庭,张云龙的律师提出那份由陶奄派出所一手操作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根本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油品检验程序,国家的油品检验程序中明文规定取样必须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样,一次检验不合格必须进行第二次取样检验,但这份检验报告中,即没有分层取样,也没有二次检验。法律规定油品取样时必须由当事人在现场,但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取的样我根本不知道。这份即不符合油品检验标准程序,也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检验报告根本不能作为证据,这份检验报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我们拉的是燃料油,每吨比柴油价低500元左右,也根本不能用柴油的检验标准去检验。检验报告中还出了一个天大的笑话,“闪点闭口小于15”,在石油产品中除了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几乎没有石油产品闪点如此低,而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自然环境中跟本无法保存。我们有理由怀疑别有用心的人往送检样品中添加了其它物质或送检的油品根本不是我们拉的油。
真实证据、不予采纳
上一次开庭,我提供了山东青州宏润炼油厂的过磅单、发票复印件,完全可以证明当时柴油的价格,而我们拉的油比它低500元左右,我们没有以次充好,从价格上就能看出来。而且我们只是负责运输,赚到的只是运费,没有隐瞒价格。张金来在四次庭审中前后说法不一致,想推到我们身上,但是真相是掩盖不了的。他是当地人,可能走了关系,办案人员教他怎么说了和抽走了一些笔录。从现有的公诉材料中也能看出来,但是做过的事和别人教的一看就看出来了。在四次庭审中他的说法每次都不一样,调一下庭审录音录像就能明白。公诉人认为我提供的资料没有法律效力,我请求法庭去山东青州宏润炼油厂财务科提取原件,以证明当时柴油价格和燃料油之间的差价,如发现原件与我提供的复印件不符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背事实、公然说谎
在本案中,还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陶奄派出所先弄了一份柴油检验报告,之后才有了张金来的第一份口供,也就是说张金来还没有交待车里装的到底是什么,陶奄派出所就按柴油作了一份检验报告。而在一审中公诉人公然在法庭上说谎,是先有了口供后有了报告,对此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先有了报告后有了口供。象这样的漏洞在本案中还有很多,这种人为拼凑制造的案件根据经不起推敲,也掩盖不了事实的真相。
假销毁、真贪污
对于我们拉的一车燃料油,陶奄派出所说已经销毁了,我请求出示全程录像或全程照片。并且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是工商部门的事。陶奄派出所没有这个权力,同时我们也掌握了部分他们将这车油品卖掉的证据。我们的车上装有卫星定位系统,在销毁当天,我们的油罐车确实去过销毁现场,但是只从9:03分停到9:19分,停了16分钟,除去打开罐盖装卸油管、拆卸油管的时间最多可以卸二三分钟油,这根本不可能将38吨油卸掉。第二次停车从10:01分至10:34分,只有33分钟,除去打开罐盖、装卸油管、拆卸油管时间,也根本卸不完38吨油,而且停车地点不是在销毁地点。卸光38吨油至少需要80分钟,剩下的油到那里去了?第二次停车是不是在卖油?两次停车后剩下的油去了那里?我们对燃料油的真实去向表示怀疑。而且案子还没判决,陶奄派出所就将油品销毁是在毁灭证据,人为制造冤案,为以后办假案埋下抚笔。陶奄派出所是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进行敲诈、勒索人为制造冤案,是在败坏党和国家的声誉,以达到他们既敲诈到钱财,又冒功受奖的真实目的。连云区检察院帮助陶奄派出所掩盖事实真相,是地方保护主义,官官相护,同时也掩盖了他们错误批捕张云龙后事情无法处理下去,只好将错就错,给我们找罪,给我们硬按罪名。法官曾对我们说过这么一段耐人寻味的话,“这件案子我只是按陶奄派出所、连云区检察院整理的材料判案,我压力也很大,谁让事情就赶到我手里了呢?有什么冤屈你们去中院上诉吧!其实,你们一开始交上钱,不就没事了吗?连云区这地方太小,很多事不是你们想像的那样。”
天理何在、、、、
在本案中,我们只是负责运输。因石油产品无固定包装,为客户垫付油款是全国油品运输中的通用规则。没有法律规定为客户垫付油款是违法行为,油品怎样装车,我们只是按客户的要求做。张金来拿去做什么用,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希望能引起领导们的重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还我们清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