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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纪发〔2012〕47号
中共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户 县 监 察 局
关于印发户县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景区管理局党委,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事业单位:
现将《户县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户 县 监 察 局
2012 年11 月8日
户县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市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县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户县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的措施,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镇、景区管理局,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对查找出的风险点,按照风险的大小将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风险点、二级风险点、三级风险点。编制廉政风险点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廉政风险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二级风险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廉政风险点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内部监督管理
1、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各单位要摸清权力底数,编制职权目录(包括对外行使职权、对内行使职权)。针对每一项职权,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对外行使职权、对内行使职权)。
2、岗位廉政勤政承诺。科级领导干部、科室(所、站、队、校)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岗位廉政勤政承诺工作,由其单位所在党委(党组)负责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科室(所、站、队、校)负责人的《岗位廉政勤政承诺书》应在各单位公开栏、网站公开,《岗位廉政勤政承诺书》报县纪委备案。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岗位廉政勤政承诺书》的情况,应当由本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统一汇总、核查、处理。领导干部遵守《岗位廉政勤政承诺书》的情况,应当作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公开公示。将职权目录、风险点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和司法裁量权基准,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财务支出预决算、财务报销、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通过网站、公开栏、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廉政风险教育。制定廉政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思想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每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不少于一次,进行廉政情况分析。发生重大事件时,随时召开。有针对性地开展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
5、重大风险的监控。对于一级廉政风险点或已经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廉政风险,应重点加以监控。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应进行合理、科学的分解和配置,建立权力运行有效制衡机制;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应细化裁量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传统手段难以有效监控的,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
6、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对于决策的程序、执行和结果应予以公开。凡属于“三重一大” 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应坚持集体研究,实行民主决策,讨论和表决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7、廉政风险动态管理。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公共管理权力项目的增减,及时调整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范措施。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变化的,应重新审核确定,并报县纪委备案。各单位每半年对各类廉政风险点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及时报县纪委备案。
第六条 外部监督管理
1、审查公开。
县纪委对各单位的廉政风险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风险点目录、廉政勤政承诺书进行审查。
将审查合格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风险点目录、廉政勤政承诺书在户县县委中心网站、户县人民政府网站、户县纪检监察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各网站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专栏。
2、廉政风险检查与分析。县纪委对一级风险点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相关单位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
3、信访举报初核。对于信访举报所反映的各类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点的问题,县纪委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应全部进行初核。
4、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户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户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将廉政风险点较多的单位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对象,每年有计划的进行重点审计。县委组织部门、县政府审计部门在发出《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前,要与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要进行初核、调查、处理。
5、社会监督。
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廉政风险的防控监督管理工作,就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加强对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反映问题的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按规定程序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章 重要岗位挂牌管理和轮岗交流
第七条 挂牌管理。制作廉政风险岗位公示牌,公开岗位名称、人员姓名、风险点等级等,对重点部门的一级、二级风险点岗位进行挂牌管理。
第八条 轮岗交流。
1、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各单位重要岗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2、重要岗位一般指具有人事权、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监管权的岗位。关键岗位指从事人、财、物等管理的一般工作岗位。
3、国家工作人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4、各单位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系统轮岗交流具体实施办法。轮岗交流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各单位重要科室(所、站、队、校)负责人在同一岗位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一是重要科室(所、站、队、校)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含5年)的(参照户组发〔2012〕192号文件);
二是在任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是党员干部群众有反映,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是经组织认定,年终民主测评称职票数较低,党员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6、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含5年),原则上应进行岗位调整。
7、轮岗离职前,原则上应在3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在本单位纪委(纪检组)的监督下移交。
8、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9、各单位要将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情况报县纪委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预警处置、动态管理和检查评估等机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及时予以警示和告诫,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
第十条 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的重要内容,对执行制度不力、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未纳入本《办法》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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