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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判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刘红英(本文所有姓名均系化名)于08年办理某银行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取现并刷卡消费1.3万余元,由于未及时归还,2012年经银行计算需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4万余元。
近日,户县法院因刘红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家庭贫困,经过法官调解,刘红英在归还银行透支款息2.7万元后,银行表示对其余款息予以减免,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08年初,在西安市一家公司打工的刘红英遇到了某银行的信用卡推销员,在其劝说下办理了信用卡,并签订了办卡申请表,没过几天,信用卡就邮寄到了她的手上,卡的透支额度为一万元。拿到卡后,刘红英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信用卡取现、刷卡消费、办理分期(不占用透支额度)等共透支信用卡数万元,期间也陆续还过钱,但到09年底刘红英由于无力偿还,彻底弃用该卡,也不再还钱,最终欠银行本金1.3万元。至12年7月,刘红英的信用卡1.3万余元的欠款产生滞纳金4.8万余元,利息1.1万余元,共计7.4万余元。
后,由于刘红英更换联系方式,未将联系方式告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欠款仍无法联系到刘红英,发卡银行遂报案,数天后,刘红英到公安局自首。
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红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以上刑罚。宣判后,户县法院法官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树立诚信意识,提高风险观念,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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