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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将获资助
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并印发《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基地)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指南,我省将利用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基地进行资助。
实施范围:两种企业类型
该政策是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该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安置残疾人就业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企业或基地;现有残疾职工人数在10人至50人且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的企业或基地。
资助方式:贴息和补助
该政策的资助方式分为贴息和补助两种。其中,贴息是对符合残疾人就业企业(基地)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由省财政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是对残疾职工占企业(基地)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万元给予资助;比例高于25%(含25%),残疾职工人数在10人至50人之间的,每人按5000元资助;另外,属于经省残联审批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且对周边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起到辐射带动作用的,按每人2000元资助。
所给予的资助将重点围绕支持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等进行,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
申报条件:残疾职工工资达到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申报企业需要满足7个条件,包括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残联审批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基地),且发挥了对周边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辐射带动作用;
就业岗位确定、资助带动有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对周边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基地);
残疾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残疾职工工资达到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有专职领导负责残疾职工工作生活,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康复训练、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等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具备残疾职工工作生活的无障碍设施;
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的企业(基地),必须设有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技能培训机构、法律维权、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和场地。
按照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基地)须于11月15日前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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