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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生 包养情人 学术剽窃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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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5: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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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术剽窃  超生将被处分
2012年10月05日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公布并实施。这一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将受到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严重将被开除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包养情人将被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发表于 2012-10-8 08: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10-8 13: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12-10-8 14: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8:}
发表于 2012-10-11 20: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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