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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据悉,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人·月,达到最低340元/人·月、最高41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202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同时,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向全省城乡低保家庭每月每户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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