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中,残疾人员指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