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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题贴图] 住宅项目“异常高价”,岂能限售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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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2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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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之外,广州在全国率先公开推出“限售”政策。9月24日晚,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通过官方微博证实,将对中心城区个别异常高价的住宅项目暂时采取限售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预售规模、控制交易节奏等。(《新京报》9月26日)
在房价调控初见成效的背景下,部分楼盘带头逆市涨价,尤其是推出异常高价住宅,极有可能促发开发商新一轮的涨价潮,也会影响购房者预期,搞不好就会让调控成果前功尽弃。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从交易环节入手,在职权范围内推出限售政策,不仅合理,而且必要。
然而,仅仅是从交易环节入手进行限售,会不会变相制造了“饥渴营销”的后果,能否真正遏制住房价上涨的势头,引导房价回归合理水平,是值得怀疑的。遏制房价新一轮的上涨,除了在交易环节限售之外,恐怕还需要在两个方面给力。
其一,政府需要转变对高地价的谋取。地价和房价密切关联,高地价会直接影响高房价的预期,也直接让开发商给推出异常高价住宅找到了借口。这一轮调控让土地市场稍许沉寂之后,今年,各地“地王”不仅又“重出江湖”,而且还在不断地刷新“地王”纪录。这一轮广州珠江新城的异常高价住宅,与6月18日溢价170%成交的“新地王”很难说没有关系。“新地王”折合楼面地价每平方米约3.8万元,直接将此前的商业地王楼面价每平方米1.7万元的纪录提升近一倍。只限异常高价住宅销售,不限异常高价地块交易,不仅不合理,而且也起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其二,物价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异常高价住宅的价格监管。长期以来,物价部门以一般商品房适用市场调节的定价机制为由,在商品房价格监控管理上,一而再、再而三的缺位,正是房价脱缰而去的重要原因。
我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既然官方已将房价定性为“异常高价”,那么,是否已严重偏离开发商的生产经营成本了呢?短期之内房价快速上涨,这样的涨价机制合理吗?这样的利润合法吗?“住有所居”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衣食住行是人民群众生存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住房难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不够重大吗?“异常高价”难道还不能算“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吗?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商品房的定价权,绝不仅仅是开发商说了算,物价部门有责无旁贷的监管义务。可是,面对异常高价住宅,怎么不见广州物价部门的“干预”措施呢?
房价虚高仅仅是问题的最终表象,导致这一问题的因素是复杂的;解决这一问题、让房价理性回归,也必须有组合拳才行,仅靠单一手段恐难根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交易环节对异常高价住宅实行限售,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别部门的姿态,还有其它部门的缺位。总之,对异常高价住宅,仅仅限售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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