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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周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九峰某中学校园惨案,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宫某和陈某一个15岁一个14岁,都是周至县九峰某中学9年级学生,同住一个宿舍。去年12月30日晚10时30分左右,已是学校熄灯睡觉时间,因为宫某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引起陈某不满,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并动手。陈某拿起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捅向宫某,宫某腹部被戳伤。因伤势过重,宫某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陈某在老师和家长的陪同下投案自首,事后,陈某家人两次赔偿受害者家属13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作案时陈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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