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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男子携毒坐火车又坐汽车只为自食?法院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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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07: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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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02:28:0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吴声 龚述)口香糖瓶子内藏2包毒品,陕西男子从福建坐车回家,途经武汉市青山区被警方查获。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非法持有毒品罪”辩解,认定该男子犯运输毒品罪。

经查,40岁的胡某是陕西户县人,目前居住在西安市,去年5月染上毒瘾。同年10月8日,胡某从江西省南昌市窜至福建省龙岩市,通过他人在当地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毒品。11日,他带着毒品乘坐火车返回南昌,又在当地转乘至西安的长途客车。

当晚10时30分许,胡某坐车经过青山区北湖检查站。警方在搜查胡某行李时,发现其携带的口香糖瓶子内放了两包颗粒状物体,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共重12.07克,当场将其抓获。

今年3月31日,胡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遭到青山区检察院指控。但他一口咬定,自己购买毒品是供本人吸食,应定性为罪名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庭上,庭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驳。检方指出,胡某“又坐火车又坐汽车”,意图将毒品从福建省转移至陕西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完全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罪名较重的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检方意见,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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