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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县政府办以(2012)94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县首个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文件,此文明确了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街头救助工作的开展,下面就有关规定上传,以便广大网友了解和监督。并能积极参与。
一、凡在城区、各镇人民政府驻地流浪乞讨的生活无着人员,应主动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各大广场及各镇驻地街头等区域流浪乞讨。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工作;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救助返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由驻地政府会同县公安部门负责引导、劝离、护送至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三、县公安、城管执法、民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到县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卫生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急救电话)进行救治。接收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在48小时内通知救助站,迅速查明身份,确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由民政局出具“户县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有家属或有单位的应由医院直接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的相关手续。 四、户县医院、户县中医医院、陕西省森林职工医院、户县妇幼保健院、户县甘亭卫生院、西安惠安医院、西安济仁医院等系收治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时,应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治疗,凡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病情特别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就近送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