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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从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协理的继续教育,3年(注册期)内至少参加继续教育1次,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业务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2013年1月份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必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的签名,方可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部门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快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2012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2013年底县、区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七、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工作。2012年12月底,要完成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良好或不良执业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建设。各地要鼓励、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组织,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和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九、加强中介市场监督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对存在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为不具备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擅自发布信息、合同欺诈、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的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网上签约资格,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理出房地产中介市场。对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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