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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不需支付抚养费不妨碍子女提起索要抚养费之诉 案情:张某(男)与刘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张由张某抚养,刘某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后来因张某无固定收入,难以维持小张日常生活教育支出,故小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起抚养费纠纷案例被告辩称,双方离婚协议已生效,约定女方不负担抚养费,现在也未发生变更抚养费的情形,女方也无经济能力,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抚养费纠纷案例原告之父与被告进行离婚登记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的约定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此约定合法有效。但刘某作为原告之母,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且刘某与张某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不能成为对抗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条款不能对抗原告。 离婚协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虽然是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我国的法律原理来说,协议双方商定权利义务时,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之父抚养原告,被告不付抚养费,该约定虽然有效,但只能对协议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协议相对人之外第三人,即原告,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据此,被告对原告具有不可规避的法定抚养义务。协议约定被告不付抚养费,规避了法律,侵犯了原告的法定权利。 综合以上,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