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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
户县财政局 户县民政局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和县政发〔2006〕2号文件的范围执行。即: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且精减当时因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而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依靠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县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本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按照陕人社发〔2011〕18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30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0元(含医疗费50元)。 三、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本次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代管单位)筹集并支付。其中原由县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由于补助标准提高增加的补助费,继续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申报程序由原用人单位(代管单位)填写《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名单》(见附件1),并附贯彻县人社发〔2010〕214号文件《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名单》及复印件(存档单位盖章)。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民政局上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县民政部门发放。 对破产、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仍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对原单位因破产或拍卖现已不复存在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向县财政局申报,并附送企业破产或拍卖批准文件、《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核认定表》(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对于企业破产或拍卖时一次性领取了10年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在清算以前应发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并退还余数上缴县财政后,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2、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并同时附送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申报明细表》、《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核认定表》等相关资料,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负责发放。 四、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关怀,使他们也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县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各镇、各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对所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健全个人信息资料,严禁虚报冒领行为,落实发放责任,确保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户县财政局 户县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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