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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身为司机,却因为碍于情面,没有制止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发生并造成3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放任未成年人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10年10月2日凌晨,李某驾驶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从三桥出发往周至拉运沙石,出发时,车主的儿子薛某也在这辆车上。当自卸货车行驶到阿房宫附近时,李某下车上厕所,返回后,发现薛某坐在了驾驶位置上,还提出要开车。一开始,李某坚决不同意,但是薛某执意要开,李某碍于车主的情面只好同意。当时,薛某只有14岁,不但没有驾照,还喝了些酒。货车开出不久,行驶到户县境内时发生了车祸,由于避让不及,自卸货车与一辆重型货车迎面相撞,车祸造成薛某、重型货车司机以及一名乘车人当场死亡,李某也受了伤。事后,户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及薛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重型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5月17日,户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具有支配权,有严格的控制和管制义务,但是李某放任、纵容无证且系未成年人的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包括薛某在内的3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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