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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周边] 镇政府告钉子户 要求其搬离住所 开庭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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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3: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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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告钉子户        要求其搬离住所        开庭后撤诉

                                           2012年04月16日

19户已经拆了15户 断壁残垣期寄彬县给予善后
2011年11月15日,法院一纸传票,咸阳市彬县“钉子户”杨成彬被“拆迁方”城关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住所。一个月之后,首次开庭审理,辩方证据显示:控方城关镇人民政府涉嫌程序违法和暗箱操作。

2012年3月5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却突然撤诉。

拆迁户变为“钉子户”
2010年5月4日,彬县政府出台彬办发【2010】31号文件,将杨成彬等19户居民所在的郭家台街区纳入拆迁改造范围,文件精神为“无偿拆除,联合开发建设”。但是据拆迁户衡民权等反映,彬办发【2010】31号文件当时并未公开,拆迁户其实并不知情。

之后,陆续有住户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杨成彬也于2010年7月6签订了协议。但是后来有人调出了彬办发【2010】31号以及其他政府文件,拆迁户发现,拆迁改造是一项纯粹的商业开发项目,且县政府定的基调是“联合开发”。“彬县的联合开发通行的标准是,拆迁户可取得三分之一实体收益。”

此外,还有拆迁户发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有些拆迁户的建筑面积比我家小得多,但赔的钱和面积却比我家多” ,杨成彬认为拆迁办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他遂拒绝履行拆迁协议,其他拆迁户纷纷效仿。




镇政府无“拆迁资格”

拆迁户衡民权称:“2010年12月15日首次开庭,几乎所有拆迁户都去旁听了。”杨成彬的律师从彬县各部门调阅了大量的文件和审批手续,罗列了以下五点质疑:

“一、原告属违法拆迁。原告在2010年5月7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并没有取得2010年10月25日的审批土地文件。因此,原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是违法取得的。

二、原告代理方无房屋拆迁主体资格。郭家台所在的南街村村委会为原告的代理拆迁单位,但南街村村委会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不能接受原告的委托实施拆迁,也不能代理原告签署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原告的土地批复件本身涉嫌违法。郭家台被规划为商业开发,商业开发就不能划拨用地,而本案原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却是“划拨”。

四、房屋评估违法。原告没有依法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被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提出意见、申请复核的权利。

五、被告签约主体不合法,协议无效。评估报告可证实……”

“我方律师提出的五点质疑,对方律师无一能当场回答的”, 杨成彬说。从第一次开庭后,直到今年3月5日,城关镇人民政府突然撤诉,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其“不能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体资格合法的充分有效证据”。

目前,郭家台19户中有15户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如何处理因此带来的后遗症?记者走访了相关政府机关,都没得到实质性回答。
发表于 2012-4-16 21: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镇长没查清,丁字户后台比较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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