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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醒市民乘坐客运三轮车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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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2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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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于3月1日正式运营了,本人认真研读了《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善意提醒各位三轮车乘坐人:
   第四条 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第六条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规定区域营运,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下列路线为禁行路线。
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至铁路十字段,东大街全段,钟楼至西苑十字段;娄敬路全段,中十字至草堂路三球仪十字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
   (六)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管理办法对乘坐人的责任规定得很明了,请喜欢乘坐三轮车的市民,乘坐前慎重考虑:坐车有风险,风险要自担!
                           
                                                                                         关心城区三轮车整治工作的热心人
发表于 2012-3-1 21: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公交、三轮各用所需。
发表于 2012-3-1 22: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 08: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呀?这不是违反合同法吗?当乘客坐上车应视为双方形成运输合同,一方未能安全将乘客送致目标的,应为运输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如运输人出现事故,交通事故会做出责任认定,乘车人肯定不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那么只有运输人承担事故责任了,如此乘坐人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进行索赔。
     中国政府就是怪象多。上面的条款应当是户县相关部门出的吧!这种只能称为规章,效力是不能大于法律的。因与我国现形法律相违背,无效!
发表于 2012-3-4 1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些道道,擦,看来这个还真不能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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