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户网/西户社区网 XHUME.CC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x
县政办发〔2011〕208号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县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 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客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在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确定客运三轮车车型及等次标准。 (二)按规定选择经营客运三轮车承包户和驾驶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四)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应自行退出客运三轮车经营市场。 第十七条 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第十八条 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乱停乱放、侵占道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掉头或不按车道行驶,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管理。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三)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四)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买卖营运证照,不得将车辆转让、转借、出租他人营运。 (六)按照规定区域营运,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下列路线为禁行路线。 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至铁路十字段,东大街全段,钟楼至西苑十字段;娄敬路全段,中十字至草堂路三球仪十字段。 (七)不得自行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八)应按时交纳运营服务费、安全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车辆承包费用标准、交纳时间、押金等由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经营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由经营企业统一购车、个人承包。三轮车经营企业应对其所属三轮车定期进行例检和审验,逾期例检或审验不合格的,公司应视其情节停运维修或按规定退出市场,并予以报废。因营运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营公司配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 (一)安全基金由客运三轮车经营户缴纳。 (二)安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设立基金专户,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监督,用于重大事故的救助。 (三)安全基金仅适用于乘坐人和第三方的伤亡救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先期赔付。 (四)客运三轮车发生事故,应由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在事故保险赔付以外,剩余部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8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90%(分段累加计算)。 (五)安全基金每年度核算一次,根据运营情况用于安全检查及运营安全奖励。 (六)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七)驾驶人伤亡事故由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对客运三轮车运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经营公司税费或先征后返。 (二) 免收经营权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预先拨付50万元的安全基金。 (四)县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相关政策,对特困户、残疾人给予扶持、照顾。 (五)特困家庭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登记,而从事三轮车营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三轮车营运资格擅自从事营运的,第一次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销毁车辆。 第二十五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营运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 (三)伪造、涂改客运三轮车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三轮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者营运的。 第二十八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三轮车体上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条 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运三轮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及安全管理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客运三轮车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