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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县目前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经县政府同意,拟出台 <<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户县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依法整治三轮车非法载客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全县各阶层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网上留言或电子稿件等形式,积极献言献策、踊跃参与。
电子邮箱:gji333@qq.com
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并使其逐步退出的原则,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而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 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残疾人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意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一律不准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 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三轮车数,配套设施和设备,并能按规定进行发包; (四)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六)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七)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取消其公司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身体健康,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为18周岁到55周岁;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 (六)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七)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八)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九)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买卖营运证照,不得将车辆转让、转借、出租他人营运; (十)必须按照核定线路(草堂路、娄敬路全段,人民路十字至西街转盘十字禁行道路)行驶,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侵占道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掉头或不按车道行驶; (十一)不得自行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十二)应按时交纳运营服务费、安全基金等相关费用;事故赔付按保险标准赔付,安全基金用于重特大事故的救助。 第十七条 车辆承包费用标准、交纳时间、押金等由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经营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由经营企业统一购车、个人承包。三轮车经营企业应对其所属三轮车定期进行例检和审验,逾期例检或审验不合格的,公司应视其情节停运维修或按规定退出市场,并予以报废。因营运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营公司配合协调。 第十九条 因考虑到从事三轮车的人员为家庭贫困者,政府决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免三轮车经营的相关税收或先征后返; (二)免收经营权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预先拨付50万元的安全基金; (四)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相关政策,对特困户、残疾人给予扶持、照顾。 (五)下岗失业人员、征地拆迁失地居民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安全基金管理救助办法: (一)安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设立财政专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监督,用于重大事故的救助; (二)安全基金仅适用于乘坐人和第三方的伤亡救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先期赔付; (三)在事故保险赔付以外,承包经营户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部分,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0%(分段累加计算); (四)安全基金每年度核算一次,根据运营情况用于安全检查及运营安全奖励; (五)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六)驾驶人的伤亡按交警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登记从事三轮车营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三轮车营运资格擅自从事营运的,第一次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局、县交通运输局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销毁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营运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 (三)伪造、涂改客运三轮车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三轮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者营运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三轮车体上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运三轮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及安全管理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客运三轮车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依法整治城区三轮车非法载客 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确保城区三轮车整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整治,依法取缔,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扎实开展城区三轮车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风貌。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三轮车整治活动的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市容市貌明显改观,三轮车非法载客现象基本杜绝,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三、整治方法 (一)设立城区依法整治三轮车专门机构,常年打击、取缔三轮车非法载客影响城区交通秩序行为,全面提升城区交通形 象,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打造平安、文明、和谐城区。 (二)考虑到我县城区实际,现阶段通过控制总量,规范行为,设立禁行区域,提高安全性能,强化运营管理等手段,使城区三轮车非法载客乱象得到遏制。 四、客运三轮车控制总量和投放办法 根据我县城区现状,现阶段城区客运三轮车总量拟控制在150辆。为有效解决三轮车和出租车的矛盾,拟委托户县腾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各经营管理75辆,两家公司分别注册三轮车公司进行经营。 五、客运三轮车规费标准 (1)运营服务费:每车每月缴纳200元,用于公司营运三轮车的日常服务管理; (2)安全基金:每车每月缴纳200元,用于在事故赔付按保险标准赔付外重特大事故的救助; (3)承包费:每车每月缴纳250元(车价4500元+保险1100元+银行利息300元,除以24个月,每月大约250元。) (4)车辆押金:押4000元或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在职人员担保。 六、客运三轮车经营管理 (一)每个承包经营户可以在家庭成员中确定符合条件的驾驶人2到3名; (二)三轮车承包户在承包期限内所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三轮车经营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处理; (三)三轮车经营公司在发包车辆时每户(包括父母、子女)只限1辆,符合条件超过限制人数的,可按摇号的方式确定经营户,也可以限时经营,以半年为界轮流承包经营。 七、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城区客运三轮车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城区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永潮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邱 彪 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文吉勋 县政府办主任 雷 雨 县财政局局长 陈忠惠 县民政局局长 韩新茂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谢永平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王玉龙 县物价局局长 赵满群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二虎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社平 县地税局局长 卢 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建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三轮车运营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韩新茂同志兼任。 八、职责分工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整治,依法取缔,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整治的宣传和执法查扣工作,确保城区客运三轮车的正常运营。 (一)县公安部门对无牌无证从事载客营运的三轮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依据《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办理客运三轮车有关证照;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办理客运三轮车营运证,加强管理,确保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提供安全、规范、文明服务; (三)县城管部门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城区三轮车整治工作,重点清理三轮车在禁行区域的行驶; (四)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和劝导,杜绝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和对抗执法管理等事件的发生;协调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解决残疾人就业和低保问题。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依法整治城区三轮车非法载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出行安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恪尽职守、密切配合、从严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三)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加强新闻媒体配合及宣传报导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户县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根据《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县城城区驾驶客运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驾驶客运三轮车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驾驶证和营运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的路段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 第五条 禁止客运三轮车在以下路段行驶: 三球仪至北转盘草堂路、娄敬路段,人民路什字至沣京路、东大街、西大街、西转盘段。 第六条 严禁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后驾驶车辆。 第七条 违反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第一次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第二次责令停运十五日;第三次取消其营运资格。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营运证; (二)在禁行路段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和超速行驶的; (四)在交叉路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违法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第八条 严禁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三轮车进行客运。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处300元罚款; 驶入禁行区域行驶,依据《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私自加改车辆的,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8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拆除并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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