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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上午,户县环境卫生管理所6名工作人员,在未书面告知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数目、交费时限的情况下,以“拒交卫生费”为由,强行带走4个拉杆箱,当时户县老丁皮货行只有两名女营业员。 户县环卫所出具的“暂扣凭证”上注明:扣留财物限3日内到环卫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者,责任自负。 事发日下午,老丁皮货行业主前往户县环卫所,提出:扣留财物限三日内归还至老丁皮货行,赔情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归还财物者,责任自负。 10月31日,户县老丁皮货行业主前往户县法院,欲提起上诉,因为部分条件尚未具备一度拖延。 11月14日下午2点20分,老丁皮货行业主正式向户县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