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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原则通过 发生事故 问责区县及镇政府
2011-09-20
今后,村委会、镇政府(街办)和国土、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将依法追究责任。昨日,《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
4年发生50起自建房安全事故 据统计,从2007年至2011年6月,我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的事故有50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886.1万元。 村民自建房为何事故频发?据了解,这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自建房屋的违法行为纵容放纵有关。其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中,对国家、省、市有关村民住宅建设的政策、规定、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此外,建房的个人或单位违法进行建设,在利益驱使下,安全观念淡漠,引发违法建设惨剧。 村委会未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责 针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应该履行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审核程序。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未履责部门将受行政处分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违法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市将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村民住宅建设中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责任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目标责任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发生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相关程序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发生宅基地住宅建设事故的,对失职、渎职人员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自建房超过二层 设计不合标准责令停建 《办法》同时也明确了个人和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办法》,村民自建跨度超过九米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未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未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承建的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办法》还规定,禁止非法转让、倒卖、租赁宅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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