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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公安局犬类管理工作扎实有效被作为典型在全市局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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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0: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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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公安局犬类管理工作扎实有效被作为典型在全市局推广
2011-07-15

    针对近期周边区县发生的数起犬只伤人事件,户县公安局认真汲取教训,多措并举,严格犬类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犬类管理长效机制,对全县上缴犬只数、***数、年审数等进行月统计、月通报,并将限制养犬工作纳入考评机制,调动各派出所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犬类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是重点区域重点宣传。定期利用宣传车在县城、惠安、电厂等中心地带,集中开展对烈性犬、大型犬的专项整治工作,巡回向群众宣传《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发放宣传资料,引导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还让年审手续,并针对农村散养犬较多的现象,大力宣传散养危害,列举身边实例,使群众养成自觉拴养、圈养犬只的好习惯。
    三是组织开展集中清理违规犬。由治安大队牵头,组织各派出所开展了以“集中核查养犬登记证,集中清理违规犬,清理收缴大型犬、烈性犬、无证犬”为重点的限制养犬工作,对难以处置的烈性流浪伤人犬,组织警力联合围捕,解决犬只扰民问题,消除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隐患。
    四是及时查处重点案件。在互联网上主动收集网民反映的犬类管理投诉建议,并积极受理。6月30日,治安大队接网民投诉:财政局北边的废品收购站养犬多只,严重扰民,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接举报后,治安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了查处,当场收缴非法犬只2只,办理了犬证1个,并要求其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五是联合卫生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联合卫生防疫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有效堵塞传染源,降低了群众接触狂犬的患病率。治安大队联合县防疫站对全县1260条犬只注射了狂犬疫苗,并上门办理犬证16个。
    六是配备捕犬工具促进工作开展。定购了5套捕犬工具,配发给基层派出所,充实了基层捕犬装备,促进了限养工作的开展。
    截止目前,户县公安局已收缴流浪犬98只,办理犬证26个,年审49个,查处违规养犬案件9起,全县未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未出现媒体负面报道,犬类管理工作受到市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作为典型宣传推广。


发表于 2011-7-17 11: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公安局应该设立一个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发表于 2011-7-19 0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狗确实应该加强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21: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重点限养犬区扩至农村外区域 公园禁犬入内
   [2011-07-19]


[size=+0]  昨日召开的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了《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草案)》,听取了西安市发改委关于《西安市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size=+0]  西安市城市一类道路、公园、城市广场、餐馆、商场、医院等区域将禁止携犬入内。昨日召开的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修订草案)》。
[size=+0]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施行16年来,历经2003年、2004年两次修改,但随着西安城市经济的发展,现行《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确定的重点限养犬区范围太窄。
[size=+0]  修订草案将重点限养区扩大至除农村以外的西安市所有区域。这个区域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每户限养一只。
[size=+0]  强制免疫 狂犬病免疫每年一次
[size=+0]  犬是人类的朋友,但犬携带人畜传染疫病病原,对人的健康危害十分严重。
[size=+0]  修订草案规定,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应当将犬只送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医院或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每年一次。
[size=+0]  修订草案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和养犬单位,应当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只检疫、免疫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审验一次。
[size=+0]  收费标准 导盲犬限养费免收
[size=+0]  修订草案规定,重点限养区内养犬,应按年度缴纳养犬限养费。其中,孤寡老人饲养陪伴犬的、盲人饲养导盲犬的、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交养犬限养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养犬限养费。
[size=+0]  责任追究 驱使犬只伤人将受刑责
[size=+0]  流浪犬只、走失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并依法处置。
[size=+0]  如果乱扔犬只尸体,城管执法部门将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size=+0]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受到重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ize=+0]  携犬禁区
[size=+0]  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候车室和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一类道路等区域,除了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之外,所有犬只严禁进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要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size=+0]  违者,将按每只犬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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