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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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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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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

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党和政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推进我县追逃犯专项行动,创建“平安户县”,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犯罪嫌疑人严惩和宽大处理的有关规定,给在逃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特通告如下:

一、历年来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前,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给予更宽泛的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罪行轻微,不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可以不予羁押;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除了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外,还可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四、遇有在逃犯罪嫌疑人生病等,请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投案的,只要其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可视为自首。

五、在逃犯罪嫌疑人家长或者其他家属主动报案或者扭送归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可视为自首。

六、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得到从宽处理。

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只要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

八、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向检、法两院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

九、对于那些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投案自首后一律不予处理。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投案自首的,能宽的一律从宽。

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得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也不得提供任何资助;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在逃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心里,迷途知返,争取从宽处理。

十二、在逃人员亲属要深明大义、从长计议,及早了结揪心之事,使他们及早走上正常人的人生之路。

十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对提供线索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检举电话:84810110或029-84888101、84812086






                                  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发表于 2011-7-9 12: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明年中央要领导换届,大赦天下了?纯属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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